定义
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市利用本级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应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市计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申请
条件
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报告
大纲
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二)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 (四)其他事项。